(2017)吉038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董国胜与蔡桂芬史景芝唐洪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胜,蔡桂芬,史景芝,唐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董国胜,男,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蔡桂芬,女,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史景芝,女,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唐洪海,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国胜与被执行人蔡桂芬、史景芝、唐洪海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蔡桂芬、史景芝、唐洪海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威代理审判员 赵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