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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XX诉被告丹东XX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丹东XX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453号原告: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X,身份证号码:X。被告:丹东XX有限公司,地址:丹东市元宝区X。。法定代表人: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诉被告丹东XX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XX负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