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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执1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与马林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马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1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C9-1-1,组织机构代码66640337-5。法定代表人张岳杨,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林平,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10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林平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林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产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马林平有渝A*****号“雷克萨斯”牌小轿车一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未查到被执行人马林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马林平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借款27544元及利息,受理费245元、保全费220元不能执行实现。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1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林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1090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