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香港)船务有限公司与广州理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外运(香港)船务有限公司[SINOTRANS,广州理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91民初817号原告:中国外运(香港)船务有限公司[SINOTRANS(HK)SHIPP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133号万兆丰中心20楼F及G室,现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2406、2407。代表人:和怀文,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晨阳,女,系公司员工。被告:广州理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丰盈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挺。被告:李挺,男,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丹,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原告中国外运(香港)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与被告广州理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外运公司申请,依法追加李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外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晨阳、理想公司、李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外运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理想公司支付原告货款本金553938.4811美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每天按尚未偿还货款金额的0.1%计算,暂计至2017年3月21日为206858.0527美元);2、判决李挺对理想公司的上诉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外运公司与理想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签署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确认截至签署该协议当日,理想公司所欠货款金额总额为美元698442.46元,违约金总额美元153126.02元,并约定自2016年12月14日,按照每日按未偿还货款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被告应当自2016年12月始,每月合计还款额不低于RMB100万元。2016年1月3日及2016年1月13日,原告分别收到还款各RMB50万元。除此之外,截至2016年3月21日,被告没有履行2016年12月及2017年2月每月最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还款义务。根据双方签署的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如被告未按照该进度还款,视为违约,原告有权要求理想公司立即偿还全部未偿还款项。李挺作为理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对该案中理想公司发生的欠款提供个人连带保证。理想公司、李挺答辩认为:一、外运公司起诉的金额超过了理想公司的实际欠款金额。2016年12月14日还款协议书签订之后,理想公司除2017年1月3日、2017年1月13日还款人民币100万元外,还于2017年3月29日还货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2017年3月31日还货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因此实际欠货款本金为482466.4美元。二、外运公司诉请的违约金过高,请法院予以调整。外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按每日0.1%计算,折合年利率36%,明显过高。即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的规定》,年利率也不应超过24%。同时由于理想公司经营困难,无办承担高额违约金,请求法院认定违约金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外运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6年12月14日签署的还款协议书。2.编号为IC-HKS-2015016的电子产品商贸物流代理合同。3.保证函LETTEROFGUARANTEE。4.编号为SINO/MTV-MSC001的销售合同。5.编号为MTV-SC-02销售合同。6.保证函(四份)。两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7年3月29日付款10万人民币以及2017年3月31日付款40万元人民币的2张银行付款回单。2.外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俊英和理想公司的员工彭丽芬之间的于2017年3月30日、2017年4月12电子邮件。上述证据经本院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核对原件,双方均对对方的证据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月15日外运公司与理想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签订了一份编号为IC-HKS-2015016的电子产品商贸物流代理合同,该合同还附了一份保证函(LETTEROFGUARANTEE),在该保证函中,理想公司为其子公司MTVTECHNOLOGYLIMITED(以下简称MTV公司)欠外运公司的货款提供保证担保。2016年2月24日,MTV公司依据上述合同向外运公司发出采购订单。外运公司向MTV公司送货并发出一份总金额为美元867390.94元的发票。2016年5月24日、6月8日、6月21日、8月5日,理想公司向外运公司出具了4份《保证函》,主要内容均为:理想公司作为MTV公司的母公司,就MTV公司拖欠外运公司的相关款项请求准予延期付款,并承诺按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理想公司保证如果MTV未能支付相应款项,理想公司在承诺期内直接将货款及违约金付清给外运公司。2016年12月14日,外运公司与理想公司、MTV公司签署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确认截至签署该协议当日,理想公司和MTV公司确认所欠货款总额为美元698442.46元,2016年5月25日至12月14日之前的违约金总额美元153126.02元,自2016年12月14日起,按照每日按未偿还货款的0.1%向外运公司支付违约金。理想公司与MTV公司保证自2016年12月始,每月合计还款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余款和相应违约金。汇率按收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现汇卖出价进行结算。如果理想公司、李挺未按照上述进度还款,则视为违约,外运公司有权要求理想公司和(或)李挺立即偿还全部未偿还的款项。2016年1月3日及13日,被告分别各还款人民币50万元。2017年3月29日还货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2017年3月31日还货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意见,上述贷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均按照当时现汇卖出价1美元=6.91人民币的比例,其中人民币40万折合美元为57877.91元,人民币10万是折合美元为14474.71元。2017年3月30日,李挺、理想公司、外运公司在深圳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李挺为理想公司基于上述电子产品商贸物流代理合同而欠外运公司的款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合同还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李挺、理想公司、MTV公司在同日另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内容为MTV公司基于上述销售合同和采购定单欠外运公司的货款向外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合同亦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院认为:外运公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系涉港保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本案各方当事人虽在还款协议中未约定适用的法律,该还款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两被告所在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时结合上述电子产品商贸物流代理合同、李挺出具的两份保证书中均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据,本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法律作为适用的准据法。理想公司为MTV公司拖欠外运公司的货款提供的保证、李挺就理想公司、MTV公司欠外运公司的货款提供的保证、外运公司与理想公司、MTV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等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理想公司应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偿还货款本金美元698442.46元以及2016年12月14日的违约金美元153126.02元。扣除被告于2016年1月两笔人民币共计100万元(按1美元:6.91人民币的比例,折合为美元144718元美元)以及于2017年3月偿还的两笔本金美元57877.91元和14474.71元,外运公司只主张货款本金553938.4811元不高于双方认定的实际欠款数额,本院予以支持。理想公司迟延还款,本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两被告向本院申请调整,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对于2014年12月14日之前双方已经在还款协议中确认的违约金数额不予调整,对于之后的违约金,参照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限额,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本金清偿时止。被告李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理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外运(香港)船务有限公司[SINOTRANS(HK)SHIPPINGLIMITED]货款本金美元553938.4811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支付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15日起计至全部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挺对被告广州理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挺向原告中国外运(香港)船务有限公司[SINOTRANS(HK)SHIPPINGLIMITED]承担了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广州理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84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李挺、广州理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国外运(香港)船务有限公司[SINOTRANS(HK)SHIPPINGLIMITED]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长勇人民陪审员 邹建国人民陪审员 贾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天园书 记 员 刘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