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终6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6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沈惠,辽宁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1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诉讼费由王某某承担。事实及理由:1、陈某某与王某某于2012你那11月20日分居至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2、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某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陈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决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某某、王某某于1968年自由恋爱并同居,无婚姻登记记录。二人育有二女陈某甲、陈某乙,现均已成年。夫妻感情一直尚好,2002年在陈某某、王某某共同搬入新家后,因王某某信佛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陈某某要求离婚,起诉来院。另查明,王某某目前患有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多种疾病。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陈某某、王某某在1968年自由恋爱并同居,其后育有二女,婚姻基础很好。至陈某某主张的2002年搬入新居后,王某某不让其进屋居住止,夫妻二人已经共同生活了34年,婚后感情较好。陈某某在庭审中除主张王某某信佛,不让其进卧室居住外,双方并无其他可证明的离婚原因。据陈某某陈述,王某某现仅不让其在一个卧室居住,离家分居也是陈某某主动做出,双方存在和好可能。夕阳无限好,陈某某今年75岁,王某某今年71岁,双方均已步入人生的黄昏。在婚姻存续的49年里,夫妻之间在生活中产生矛盾是难免的。尤其是本案王某某身体不好,子女都不与其共同居住,更需要陈某某的关心和扶持,需要陈某某的陪伴和照顾。陈某某主张王某某信佛,其既是公民的信仰自由,又是一种精神寄托,不能成为双方离婚的理由。陈某某主张其已经与王某某分居三年以上,感情破裂,一审法院认为,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关系需要双方的付出和努力。陈某某一再主张离婚,王某某对此也有一定的责任。既然王某某不同意离婚,就应当改进自己的生活习惯,这样双方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只有家庭和谐了才能社会和谐。“和谐”“友善”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少年夫妻老来伴。陈某某、王某某均已是古稀老人,只要双方互相扶持、互谅互让、多做沟通、平和宽容,双方是会携手相伴,共同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晚年生活的。故对陈某某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陈某某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某某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基础上的人身关系,应予珍惜。关于上诉人陈某某所提双方感情已破裂的上诉理由,经查,陈某某与王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合,并在1968年开始共同生活,双方的婚姻具有长期生活的感情基础,俗语云,少年夫妻老来伴,双方当事人已届古稀之年,日常生活均需互相照料,共同扶持,双方虽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但这是夫妻生活在所难免,双方均应互相体谅,互相珍重,珍惜几十年来走过的婚姻历程。王某某现身患多种疾病,更需要陈某某的陪伴与照顾,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互相扶持、互相照顾,共同打理生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晓娟审判员  张忠星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