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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张小平、严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张小平,严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责人:陈穗勇。被执行人张小平,男,汉族,1978年3月13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严月娥,女,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华容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小平、严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小平名下位于惠州市河南岸大石湖港惠新天地商业广场3层3007号房(抵押编号:房登字)予以查封、评估、拍卖。查封期限为三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