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端传伟、任祖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端传伟,任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端传伟,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任祖荣,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端传伟与被执行人任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中,于2017年8月17日向任祖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油款11510元,承担执行费73元。但被执行人任祖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任祖荣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祖荣银行存款115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昭平审 判 员 水从忠代理审判员 郭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