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郑超与田继刚、戴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超,田继刚,戴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2执25号申请执行人郑超,男。被执行人田继刚,男。被执行人戴丽,女。郑超与田继刚、戴丽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泸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继刚、戴丽未按照判决内容偿还申请人13万元的借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依法向工商、金融、国土、房产及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泸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松审 判 员 向永健审 判 员 邓永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舒亚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