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庄靖强与李茅军、钟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靖强,李茅军,钟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036号原告:庄靖强,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李茅军,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钟淑华,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庄靖强与被告李茅军、钟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庄靖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庄靖强以被告李茅军、钟淑华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靖强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0元,由原告庄靖强负担。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艺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