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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执3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瑞申请执行王昌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瑞,王昌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3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瑞,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叙永县叙永镇肉市街*号楼。被执行人王昌举,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叙永县叙永镇导航街***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受理了罗瑞申请执行王昌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借款本金50000元、垫缴的案件受理费525元,被执行人王昌举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25元。另外,本院还受理了被执行人为王昌举的下列案件:1、徐邦平依据(2016)川0524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昌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6000元、垫缴的案件受理费525元,被执行人王昌举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25元;2、周启军依据(2017)川0524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昌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借款120000元、垫缴的案件受理费1350元,被执行人王昌举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700元。本院决定对上述被执行人为王昌举的案件进行合并执行。本系列案件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昌举另案作为申请执行人有应得案款60000元,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协商经达成如下分配方案:1、扣除各案垫缴的案件受理费共2400元(525元+525元+1350元)。2、扣除上述三案应收取的执行费3000元(625元+625元+1700元);3、上述被执行人王昌举另案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应得案款60000元,扣除了三申请执行人垫缴的案件受理费2400元和被执行人王昌举应承担的执行费3000元,余款54600元按照上述三案的借款本金进行分配。4各案应分配案款:罗瑞案应分配金额为12965元【54600元÷220000元×50000元+525元(垫缴的案件受理费)】,徐邦平案应分配金额为12965元【54600元÷220000元×50000元+525元(垫缴的案件受理费)】,周启军案应分配金额为31070元【54600元÷220000元×120000元+1350元(垫缴的案件受理费)】;5、上述各案分配相应金额之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每月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昌举的工资收入,罗瑞案参与扣划工资金额为37560元【本金50000元-已分配所得12440元】,徐邦平案参与扣划工资金额为53560元【本金50000元+利息16000元-已分配所得12440元】,周启军案参与扣划工资金额为90280元【本金120000元-已分配所得29720元】,直至扣清90280元为止。6、上述三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昌举的年终目标考核奖予以强制扣留之后,按照未实现债权、按比例进行分配。现申请执行人罗瑞等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昌举有固定的工资、年终目标考核奖等收入,具备清偿能力,但其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罗瑞等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王昌举的工资、年终目标考核奖等收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请求和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在对被执行人王昌举的工资、年终目标考核奖等收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为执行人王昌举保留必要的生活费。本院决定每月扣划被执行人王昌举2000元的工资收入,并扣留被执行人王昌举的年终目标考核奖奖金,每月剩余的800余元工资作为其基本生活开支。同时,为确保本系列案执行措施的有效实施,依法应对前述被执行人王昌举的工资发放的方式及银行账号(卡号)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昌举应领取的案款60000元按比例进行分配:罗瑞分得12965元,徐邦平分得12965元,周启军分得31070元。二、从2017年9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王昌举通过中国建设银行6236683590000045086账户发放的工资收入中扣划2000元,其中每月扣划450元至申请执行人罗瑞指定的账户,即开户名:罗瑞,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叙永支行,账号:6214673590000402021,扣划到罗瑞指定账户的总金额暂定为37560元;每月扣划450元至申请执行人徐邦平指定的账户,即开户名:徐邦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泸州龙马潭支行,账号:6227003591680152178,扣划到徐邦平指定账户的总金额暂定为53560元;每月扣划1100元至申请执行人周启军指定的账户,即开户名:周启军,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叙永支行,账号:4367423591650262484,扣划到周启军指定账户的总金额暂定为90280元;扣划到申请执行人罗瑞、徐邦平、周启军三人指定账户的合计总金额暂定为181400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前述被执行人汤素红的工资发放方式及银行账号(卡号);三、从2017年起,扣留被执行人王昌举的每年的年终目标考核奖奖金,直至清偿被执行人王昌举所欠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为止。四、终结本院(2016)川052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2016)川0524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0524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光强审判员  雷明江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