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五星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天碳酸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五星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恒天碳酸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560号原告:衢州五星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郑家。法定代表人:祝土林,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洪成,衢州市上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恒天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观音寺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成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五星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天碳酸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五星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五星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朱贤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震婕书 记 员 陈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