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牛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284号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建良,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牛犇,男,生于1980年12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牛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