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3执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张新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张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7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新民,男,汉族,住桥西区。关于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刑西检公诉刑诉张新民犯抢劫、强奸罪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刑终41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新民作案工具三菱牌DN71808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冀,发动机号码为LH9051,车辆识别代号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7年6月7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该案侦查期间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警队扣押了张新民冀E三菱牌轿车,2017年6月15日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警队将该车移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在淘宝网拍卖张新民作案工具冀三菱牌DN71808轿车一辆。2017年8月21日张学辉以6145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新民所有的冀E三菱牌轿车归买受人张学辉所有。二、买受人张学辉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车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连军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天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