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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9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梦亮、朱宏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梦亮,朱宏彬,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908-4号申请执行人王梦亮。被执行人朱宏彬。被执行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宏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了(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朱宏彬、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宏彬、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宏彬、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第三人余敏和梅运凤分别代被执行人朱宏彬持有荆州市富怡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余敏、梅运凤均书面确认该股权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第三人余敏代被执行人朱宏彬持有的荆州市富怡置业有限公司35.1%的股权,第三人梅运凤代被执行人朱宏彬持有的荆州市富怡置业有限公司39.9%的股权,共计75%的股权。二、提取由第三人余敏和梅运凤代被执行人朱宏彬持由的荆州市富怡置业有限公司75%股权的到期收益及预期收益。收益到期后,禁止被执行人提取;禁止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三、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余敏、梅运凤支付股息或红利;不得对被冻结股权设置其他任何权利负担。四、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也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晏泽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