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姜士秋、陈延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士秋,陈延义,侯翠峰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监5号原审原告姜士秋,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台前县。原审被告陈延义,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台前县。原审被告侯翠峰,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清丰县。原审原告姜士秋与原审被告陈延义、侯翠峰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2)台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永林审判员 孙召玉审判员 邱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瑞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