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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姜士秋、陈延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士秋,陈延义,侯翠峰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监5号原审原告姜士秋,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台前县。原审被告陈延义,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台前县。原审被告侯翠峰,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清丰县。原审原告姜士秋与原审被告陈延义、侯翠峰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2)台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永林审判员  孙召玉审判员  邱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瑞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