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4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邢诚志、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诚志,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赵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财保95号申请人:邢诚志,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564963179M。法定代表人:赵蔚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赵蔚红,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邢诚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两名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清单)。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诚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赵蔚红名下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财产线索详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邢诚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