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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与李建新、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李建新,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丁家镇五里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671533369W。法定代表人弥小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西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小菲,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建新,男,汉族,1957年1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180号财富中心C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059942。法定���表人李建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与李建新、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李建新、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70万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李建新、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建新、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再次申请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