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5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孙允德与姚树军、国网山东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允德,姚树军,国网山东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179号原告:孙允德,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度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刚(孙允德之子),住聊城度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闻静会,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树军,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聊城度假区。被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路179号。主要负责人:王肃,经理。原告孙允德与被告姚树军、国网山东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孙允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允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孙允德负担。审判员 李 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广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