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1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魏学明、吴闽河等与吴秀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学明,吴闽河,吴秀勇,谢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81民初1278号原告:魏学明,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原告:吴闽河,女,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秀勇,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谢丽萍,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勇(系被告谢丽萍之丈夫),男,基本情况同上。原告魏学明、吴闽河与被告吴秀勇、谢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学明、吴闽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5年6月20日被告吴秀勇、谢丽萍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两年全部还清,由二被告亲笔书写欠条一张,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后二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秀勇、谢丽萍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魏学明、吴闽河借款32000元,分别于2018年6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0日前各偿还二原告借款42000元,共计偿还二原告借款200000元,即全部清结。二、原告魏学明、吴闽河自愿放弃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被告吴秀勇、谢丽萍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会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