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2民初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玉红与孟凡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红,孟凡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113号原告:赵玉红,男,1970年12月30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莒县。委托代理人:孟庆星,岚山中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孟凡现,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红与被告孟凡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告赵玉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玉红负担。审判长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