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9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五申请执行刘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五,刘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五,女,汉族,1971年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巧,女,汉族,1964年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张五与被执行人刘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