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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莆田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莆田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彭雪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莆田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彭雪如,女,汉族,住所地荔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彭雪如、莆田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彭雪如、莆田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锦斌执行员  林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芬芬窗体底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