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治国、孟凡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国,孟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张治国,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孟凡勇,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02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孟凡勇主动履行了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