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治国、孟凡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国,孟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张治国,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孟凡勇,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02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孟凡勇主动履行了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