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长岭县利发盛镇金色农华种植服务中心与霍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利发盛镇金色农华种植服务中心,霍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064号原告:长岭县利发盛镇金色农华种植服务中心,经营场所:长岭县利发盛镇。经营者:李季,男,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王敬波(李季同事),男,1989年6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霍立国,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利发盛镇金色农华种植服务中心与被告霍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岭县利发盛镇金色农华种植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岭县利发盛镇金色农华种植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