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锡钊、罗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锡钊,罗金华,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易少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赣0323执54号申请执行人刘锡钊,男,汉族,1954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芦溪县。申请执行人罗金华,女,汉族,1955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芦溪县。被执行人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凌云路。法定代表人:易少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易少夫,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萍乡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锡钊、罗金华与被申请执行人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易少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执行人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323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