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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晓微申请执行孟昭权、白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微,孟昭权,白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91号申请人刘晓微,女,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孟昭权,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白雨,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晓微与被执行人孟昭权、白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晓微撤回对(2014)呼民二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八���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