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晓微申请执行孟昭权、白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微,孟昭权,白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91号申请人刘晓微,女,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孟昭权,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白雨,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晓微与被执行人孟昭权、白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晓微撤回对(2014)呼民二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八���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