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玉林与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林,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林,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胜利南街。被执行人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路三维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许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玉林与被执行人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差额8483.55元及2016年11月1���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725元/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被多次冻结暂无法处置、汽车、房屋、土地均被多次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无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海燕审 判 员 程志猛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亚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