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耿仁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仁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784号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李全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明光,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员工,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耿仁华,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耿仁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