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7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牌线缆销售部与杨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牌线缆销售部,杨宗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7629号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牌线缆销售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号渝州新城2-6.8.*幢**层****号。经营者夏明忠。委托代理人:袁国印,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宗良,男,汉族,1975年11月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牌线缆销售部与被告杨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牌线缆销售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宗良的起诉。但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牌线缆销售部在撤诉前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牌线缆销售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牌线缆销售部撤回对被告杨宗良的起诉。审判员 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