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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1849南通吉瑞雅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华与时纺织有限公司、缪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吉瑞雅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华与时纺织有限公司,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通吉瑞雅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工业集中区C区。法定代表人:蔡裕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华与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栟茶镇工业园区88号。法定代表人:缪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缪华,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南通吉瑞雅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华与时纺织有限公司、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均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南通吉瑞雅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吉瑞雅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