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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邢学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学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6刑初260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学彬,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现住该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学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佳吝、王天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学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邢学彬酒后驾驶牌照为豫J×××××的白色三菱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范县濮城镇双碾村口时,被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邢学彬的血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学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濮阳县公安局户部寨派出所出具的邢学彬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邢学彬照片,查获及抽血照片,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邢学彬的供述与辩解,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陈某对邢学彬的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学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邢学彬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邢学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学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所判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净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