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9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9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6)甘109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主动提供2个地下车位,请求延期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暂无可供执行的资金,公司基本账户已被本院予以冻结。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昊鑫嘉园的2个车位依法予以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林区基层法院(2016)甘109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