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海阳与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294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阳,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94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阳,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申请执行人张海阳与被执行人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4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赔偿金等共计390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48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向房屋管理局、银行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招汝荣审判员 谢 波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徽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