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琼诉杨六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琼,杨六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307号原告:张琼,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杨六五,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霍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琼诉被告杨六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琼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补交相应的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琼承担。审 判 长 吴海姣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