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广武与河南嵩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武,河南嵩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067号原告王广武,男,汉族,1956年1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彦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嵩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棉纺西路1号大厦。法定代表人丁郑忠,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升,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武诉被告河南嵩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武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广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广武负担。审 判 长 李银辉审 判 员 陈 红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小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