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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6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靖康、曾应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靖康,曾应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张靖康,男,200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永福县被执行人曾应琦,男,200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永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靖康与被执行人曾应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做被执行人曾应琦的思想工作,现被执行人曾应琦已全部履行了(2013)永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海国审 判 员 陈教三审 判 员 秦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