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行审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长兴城山沟桃源山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长兴城山沟桃源山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22行审817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环城西路长安桥78号。法定代表人:徐凤根,局长。委托代理人:柳陈胜,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伟华,该局监察大队办事员。被申请执行人:长兴城山沟桃源山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和平镇城山村。法定代表人:陈小究。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长土罚决字[2016]101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长兴城山沟桃源山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41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61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长兴县和平镇城山村村民委员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长土罚决字[2016]10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长兴城山沟桃源山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11月15日擅自占用长兴县和平镇城山村的集体土地4164平方米建设房屋及道路。土地类型为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其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性质属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16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和平镇城山村村民委员会;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416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并对2293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4395元,对1871其他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871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3105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催告书。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就其作出的长土罚决字(2016)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以其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作出(2017)浙0522行审10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现申请执行人就同一处罚决定重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的长土罚决字[2016]10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内容。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慧娟人民陪审员 刘美中人民陪审员 陆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