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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罗光儒与赵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儒,赵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517号原告:罗光儒,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茂,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经,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山丹县居民。原告罗光儒与被告赵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罗光儒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所诉纠纷自愿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光儒撤诉。案件受理费1837元,减半收取918.5元,由原告罗光儒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