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2执35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郧西县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地平线工贸有限公司、曹祥震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西县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地平线工贸有限公司,曹祥震,汪红,彭阔,张喜梅,湖北养惠多酸奶连锁机构有限公司,王培耀,胡永琴,王霞,张祥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5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郧西县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信担保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地平线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平线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魏家槽巷4号。法定代表人:王培耀,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祥震,生于1968年3月4日,公务员。被执行人:汪红,女,生于1969年4月26日,公务员。被执行人:彭阔,生于1960年3月12日,公务员。被执行人:张喜梅,女,生于1970年10月9日,公务员。系彭阔妻子。被执行人:湖北养惠多酸奶连锁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惠多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路62号。法定代表人:王培耀,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培耀,系地平线公司、养惠多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永琴,女,生于1970年12月25日,退休职工。系王培耀妻子。被执行人:王霞,女,生于1973年10月6日,居民。被执行人:张祥奎,生于1972年8月14日,居民。系王霞丈夫。本院在执行郧西县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祥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祥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祥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60×××04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查茂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