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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荣县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谭发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谭发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605号原告:荣县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法定代表人:龚伟,荣县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谭发东,男,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县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发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县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当事人自愿案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县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县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