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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鹤山市泰达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山市泰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民催2号申请人:鹤山市泰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文明路3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84699299H。法定代表人:任显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嫦,该公司出纳。申请人鹤山市泰达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分别为200138293997、200138393509、200138393510、200138393511、200138393512、200138393513的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埠分社六张空白支票(出票人、持票人为鹤山市泰达服饰有限公司,开户行为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埠分社,付款银行账号为80×××26)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鹤山市泰达服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共700元,由申请人鹤山市泰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吕铁城审判员  古辉林审判员  袁金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