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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李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李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2969号原告:李伟,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贵,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刚,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李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李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对被告李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兴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