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梁岩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岩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岩平,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凰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3月24日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岩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9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梁岩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梁岩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 琳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瑶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