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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9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济宁市玉泉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兴川、金乡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玉泉物流有限公司,王兴川,金乡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蔡连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962—2号原告:济宁市玉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南郭庄村105国道路19号。被告:王兴川,男,汉族,1990年1月7日出生,住嘉祥县。被告:金乡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马庙镇驻地东丰路南。被告:蔡连军,男,汉族,1979年4月27日出生,住嘉祥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北山推大厦。2017年6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96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王兴川驾驶的鲁H×××××鲁HMJ**挂重型半挂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原告济宁市玉泉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撤回对王兴川、金乡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蔡连军的起诉,并请求解除对王兴川驾驶的鲁H×××××鲁HMJ**挂重型半挂货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兴川驾驶的鲁H×××××鲁HMJ**挂重型半挂货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