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兰与黄高、张珍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黄高,张珍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刘兰,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黄高,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张珍莲,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兰与黄高、张珍莲、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3执恢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小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