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淄博九钻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宏泰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淄博通盛物流有限公司、孙宁涛、苏艳霞、孙秋生、刘增奎、邱成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614号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淄博九钻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宏泰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淄博通盛物流有限公司、孙宁涛、苏艳霞、孙秋生、刘增奎、邱成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914326.0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淄博九钻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宏泰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淄博通盛物流有限公司、孙宁涛、苏艳霞、孙秋生、刘增奎、邱成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淄博九钻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宏泰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淄博通盛物流有限公司、孙宁涛、苏艳霞、孙秋生、刘增奎、邱成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61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敬昌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