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9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兵与被执行人张建峰、唐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兵,张建锋,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963-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兵,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张建锋,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唐霞,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建锋之妻。申请执行人刘建兵与被执行人张建锋、唐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37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5)府执字第00963-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建锋名下的大众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刘建兵以与被执行人张建锋、唐霞私下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被执行人张建锋名下的车辆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建锋名下大众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