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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左剑与被执行人尹柏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3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郑左剑,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柏青,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左剑与被执行人尹柏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