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8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滕乾艳、刘小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乾艳,刘小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786号原告:滕乾艳,女。被告:刘小飞,男。原告滕乾艳与被告刘小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滕乾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乾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滕乾艳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侦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