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滕乾艳、刘小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乾艳,刘小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786号原告:滕乾艳,女。被告:刘小飞,男。原告滕乾艳与被告刘小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滕乾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乾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滕乾艳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侦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