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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361号原告:杭州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朝晖路南朝晖1区变电所东侧。法定代表人:袁建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40号。法定代表人:吴爱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军、张国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撤回对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章幼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河君 微信公众号“”